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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学堂】求职时谎称已婚已育,入职后就怀孕能以欺诈开除吗?

转载 劳动法苑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1-06-03 20:09 {{clickNum}}


案号:(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034号


原告:王某

被告:上海某培训中心

原告王某入职与在被告上海某培训中心处担任全职雅思英语老师,并签订劳动合同,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时,原告因担心就业歧视而失去工作机会,故隐瞒未育事实,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原告怀孕后,医院显示为首胎,被告公司以原告入职时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其确实虚报了个人生育情况,只是出于担心生育歧视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非主观恶意欺诈,实际也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女职工是否生育与个人能力并无直接关系,属于个人隐私,故被告以虚报个人资料,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被告上海某培训中心辩称,原告入职后共填写求职申请表、员工基本情况登记表等文件均有要求原告提供真实的信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员工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所列内容与自然情况不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虚假伪造已育的个人信息,属于不诚信的行为。故被告是依据规章制度依法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因担心被告公司存在用工歧视,遂在求职申请表中将婚育状态填写为已婚已育。后原告至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时诊断怀孕,此怀孕为首胎。原告将怀孕情况告知被告公司后,被告公司以原告虚报个人资料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公司自解除之日起与原告恢复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生育状况是否属于告知义务,未如实告知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指与劳动合同履行存在有实质性意义事项,通常包括劳动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能一定程度反映劳动者工作能力、技术熟练程度的工作履历、原单位推荐函、特殊岗位必须具备的资格证书或健康资料等。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目的亦是为了确保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劳动合同签订中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雇权的依据。

所谓欺诈,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上海某培训中心明确表示,原告是否生育与原告竞聘的岗位无关,被告单位并非相信了原告已生育的虚假陈述而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婚姻、生育状况通常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原告现处于产假期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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